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浙江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委发〔2016〕24号)精神,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
持续组织对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精准扶贫、风险防范等情况,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瓶颈,分析研究政策贯彻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优化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同时,通过政策执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维护政令畅通,促进深化改革,补齐短板,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二)加大对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的审计力度
按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将所有公共资金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推动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预决算管理体制和政府资产报告制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财政库底目标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地方人大的监督内容和要求,有效开展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的审计。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做到盘活存量和优化增量并举,推动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揭示和反映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大对权力运行和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
积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加大任中审计的比重,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围绕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告知、离任交接和年度报告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大对资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审计力度
健全国有资产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现国资部门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全覆盖。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摸清我市国有资产家底,揭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为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认真开展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经济运行安全。加强对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情况以及对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地区的审计力度。
(五)加大对公共投资的审计力度
推进政府重大投资审计全覆盖,积极开展公共投资审计,探索对投资项目规划布局、投向结构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不断推进对重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改善民生和资源环保项目投资管理活动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发挥审计的揭示、预防和抵御功能,促进工程管理中各方主体尽责、履职,保障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扎实推进重点工程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揭露重大问题,节约公共投资,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廉政建设。深化投资绩效审计,促进公共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实现公共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效果的最大化。
(六)加大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的审计力度
加强对社保、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三农"、扶贫救灾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以构建均衡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重点关注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切实推动惠民富民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要求,积极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重点关注核心景观提升、形象品质提升、基础设施提升和民生服务提升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揭露制约和影响都市升级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出消除障碍和化解风险的建议,为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审计服务。积极探索农村审计新模式,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审计保障。
二、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一)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情况应在规定日期内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确定部分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其本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同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结果。
(二)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构,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构建常态化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判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每年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督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进行问责处理。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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