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平台服务能力,拟对通过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进行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名单见《关于公布2017年宁波市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认定名单和培育名单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8〕17号),不含列入培育名单的平台。
二、补助办法
(一)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上两年内(不足两年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实际投入(设备、仪器和软件,不含人员工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二)投入组成
平台建设和运营所需要,购买、租赁仪器、设备、软件发生的支出,以及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成本支出。所有关于投入核算均指不含税金额。
(三)投入额确认原则
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以此来确认实际投入额。
1.对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的投入确认以仪器、设备已到场,软件已使用,且在时间上必须以企业取得发票且发票开具日期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且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
2.对租赁仪器、设备的投入确认必须有租赁合同,仪器、设备已到场,按照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实际已支付金额确认。
3.对自行研究开发形成软件的投入确认,须按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且软件开发完成时间及研发费用发生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支出发生时间为准)。有关软件研发费用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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