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人防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和《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防办〔2016〕45号)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应做到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和公开透明。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在我市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3。
第六条 建立市域各方责任主体抽查对象名录库,结合抽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及工作要求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七条 建立工程、指通两个专业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内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有执法权,不受执法证记载执法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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