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对从事人防相关业务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浙政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12月底前细化随机抽查办法,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人防相关业务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是指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从事人防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三条 随机抽查的范围为人防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平时使用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平时使用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指导或者组织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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