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中涉企、涉项目政策,外资企业、项目同等享受。 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有海洋特色的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对涉及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外资用地保障
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 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对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省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龙头类外资项目,省给予60% 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示范类外资项目,省给予40% 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建设,盘活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挂钩计划,按存量与新增3∶1的比例给予用地指标配套奖励。 鼓励利用跨省扶贫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国际产业合作园建设。 鼓励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开发区内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下同)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江投资总额超过3亿美元(新设或增资)、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具体投向八大万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企业,新设企业在其投产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增资企业自增资完成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政府。 对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新引进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其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分成部分首次超过1亿元的,将其当年省分成部分的50% 一次性返还所在地政府(最高不超过1亿元)。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回归项目等。 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机制,2018—2020
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利用外资专项工作激励。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等政策,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 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争取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 放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报请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重点支持。 对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经公告,可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 支持海外孵化投资,鼓励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创新载体,带动国外专家团队引进和高端项目回归,不断完善“资本孵化+招引回国+国内成长”模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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