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晢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365”产业体系领域内中小企业引入管理咨询和创新,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融资性担保资金支持制造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申请条件: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其中:
(一)申请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的,须符合: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4亿元(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未发生亏损的中小型工业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项目。
(二)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须符合: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主要服务于海曙区“365”产业体系和区内优势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集聚区内小微企业,符合企业共性服务需求,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具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所需的硬件设施、服务能力和管理体系;经市经信委认定或备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申请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的:须经市经信委备案或认定的小微企业基地。
(四)申请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项目的,须符合: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要求,接受区经信局监管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业务资料,通过宁波市融资担保机构年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以上(合)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或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担保、典当担保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章补助、奖励励范围及标
第五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标准:对在规定时间内与管理咨询机构签订协议(协议金额不低于10万元)并按时完成、效果显著的中小企业,项目经验收后,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的40%,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企业创建省、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首次创建成功或列入培育名单的,在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别给子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七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合补助标准:申报前12个月内服务本区企业20家及以上,取得相应服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申报前12个月投入额(仪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场地改造的实际支出额,下同)的5%和为海曙区企业服务收入的3%子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优秀平台和基地奖励标准: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补助标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下列范围内开展的业务,纳入补助范围:为海曙区内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含)中小型工业企业提供的担保为海曙区中小微生产服务业企业(包括工业设计、产品研发、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物流运输、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三农领域(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担保;为海曙区中小微企业法人或股东提供生产性资金担保,且能够提供相应入账凭证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