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设都市核心区、打造品质新鄞州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题中之义,也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的内在要求。为扎实推进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积极性,加大对《条例》内容及贯彻落实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传播效果,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提升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营造共同养成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并适时组织举办《条例》宣传教育培训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要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普及活动,通过道德讲堂、农村文化礼堂宣讲、小手牵大手学习、班组带组员讨论等形式,不断提高《条例》的知晓率;要组织文艺工作者将《条例》内容编成小品、歌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搬上舞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宣传栏等载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条例》实施顺利推进
(一)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管理,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由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二)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三)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同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研究制订不文明行为曝光工作规范。
(四)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村(社区);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五)区信访局负责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依托12345政务平台,及时受理、处置关于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建立与完善按责转办制度、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及大数据分析制度。
(六)团区委负责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设置志愿服务岗位,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予以记录。
(七)区发改局负责不文明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用管理网络体系,加强对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八)区教育局负责将文明行为纳入教学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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