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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3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利用政府债券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交管办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区经信局负责不含基建内容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审核工作。


  区住建、城管、交通、农林水利、安监、科技、档案、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各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和实施过程中,区发改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经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局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和完善,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优先和重点保障储备库中的项目。


  第八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区发改局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需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当年度未能启动的项目,区财政收回已安排的资金,项目在下一次实施时,必须重新申报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 


  (一)上级或各镇(乡)、石碶街道全额出资的项目:满足建设要素、资金安排到位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二)需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区财政出资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出资200万元 (含)-5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分管建设工作副区长,分管发改工作副区长审核;区财政出资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预算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同步落实到位。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规范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区委维稳办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库,对列入其中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需提交经区委维稳办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项目,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投资估算不应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六条  在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区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各行业内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及我区规定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对总图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结构选型、技术措施等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且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由区发改局组织会审,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经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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