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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更多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在我区开展成果转移转化,从而加快科技成果向我区集聚,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指鄞州区企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资助资金、优秀合作单位奖励资金和科学技术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合作项目资助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分类


  注册在鄞州的企业依需求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二)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四)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合同金额需在10万(含)以上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七)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系统上认定登记。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科技大市场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六)本年度1月1日至申报日之前的国地税纳税证明;


  (七)其它可以证明项目水平、企业和合作单位资质、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一)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二)如项目通过科技转移中介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


  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二)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三)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部门用章后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八条 审核、评审及奖励办法申报


  区科技局在受理合作项目后,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合作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项目《合同文本》;


  (二)核查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原件;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其它。


  合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项目所处的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创新点、完成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企业产业化条件等。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估)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百分制。70分(含70分)以上的项目为补助入选推荐项目。


  第九条 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入选推荐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其中,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万,国际合作项目资助额度最高100万;技术成果攻关类项目,国内合作项目资助额度最高40万,国际合作项目资助额度最高80万。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70-79分为10-20%;80-89分为20-30%;90分及以上为30-40%;


  第十条 资助审批


  对入选的合作项目,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照 “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资助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项目资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合作项目必须在有效合同期内申报,当年受理截止期后到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年度申报。同一个合作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合作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时间: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度7月为年度截止日。


  第三章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是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与我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费奖励。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配合鄞州科技大市场开展工作,整合推介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高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本办法所指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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