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以下简称“平台和基地” )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6日
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以下简称“平台和基地” )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鄞州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平台和基地”的扶持。
第三条“平台和基地”的补助,遵循“政府引导、依托产业、注重服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注册、报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登记备案,曾获得宁波市经信委“平台和基地”认定、或得到宁波市经信委示范“平台和基地”补助的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创业创新等各类“平台和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鄞州区“平台和基地”补助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主要服务于我区优势产业(主要是“5+5”产业)、产业集群或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平台和基地”,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年内服务本区企业20家以上,取得相应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入额(仪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场地改造的实际支出额)的10%和为鄞州企业服务收入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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