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 、工业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区内各担保机构: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鄞州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6日
鄞州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第三条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原则,实行政府管理、政策透明、联合审核、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在鄞州区注册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甬经中小[2010]169号)条件,接受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监管(有档案资料),并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年检合格的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五条 为我区中小企业(上年销售在4亿元以下)提供担保业务的,纳入补偿业务范围。
(一)对符合本区优势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工业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个部门确定的中小企业新划型标准);
(二)工业设计、产品研发、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物流运输、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三)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四)为企业法人及股东提供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须提供企业进账单)。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的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均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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