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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3-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宁海县科技型(创新型)的认定与管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6日

宁海县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海县科技型(创新型)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宁海县科技型(创新型)是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基础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在宁海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笫五条 认定对象: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年度前通过自主研发累计拥有(包括申请已被受理)实用新型专利3项及以上;或拥有(包括申请已被受理)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其上年度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3.申报上年度起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要求: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单独归集核算,并要求按每一项研发项目(或新产品)建账核算,研发项目(或新产品)需5项以上,每一项研发项目(或新产品)研发费必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按八大类多栏账进行归集。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4.申报企业上年度必须已申请或通过企业财务核算会计规范化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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