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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1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树立质量标杆,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区政府关于质量强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坚持不向企业(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


  第四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每一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审委由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他成员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七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决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从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评审组长;


  (四)向评审委报告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七)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前茅,技术、服务、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技术跨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近3年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已获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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