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同意2018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拟立项项目的复函》(宁财改办〔2018〕2号)和《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18号)文件精神及《宁海县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农业产业化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规模经营大户、农产品流通组织(或个人)、家庭农场等。
二、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2017年以来创建完成的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品牌建设、质量安全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等符合产业化政策性补助的项目。
(一)农业品牌建设
1、2017年新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等认定的;
2、2017年新获得无行政区域、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注册商标、原产地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及通过SC、HACCP、ISO、AIB、GAP、FDA等认证的;
3、2017年新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开合的(列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单位除外);
4、2017年获得县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1、新通过或按规定通过复查换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2、新通过或按规定续展通过的农产品产地、产品一体化认定、认证和转换(按规定已享受市级补助的除外)。
(三)农产品市场开拓
1、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参加的国内、国(境)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非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的不在申报之列);
2、在省会城市设立本县农产品专卖店或大型超市,带动销售本县10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且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在上海地区设立本县农产品专卖店面积100平方以上或同城累计专卖店面积200平方以上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
3、自行创建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农产品的。
三、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补助项目性质分别填写《宁海县农业品牌创建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1)、《宁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2)或《宁海县农产品市场开拓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一式二份,经当地镇乡(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核(附件表格到宁海县农林局网站下载)。
2、申报农业品牌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和加盖申报单位红章复印件。
3、在省会城市设立本县农产品专卖店或大型超市,带动销售本县10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且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需提交店面租赁合同(协议)、房租缴纳凭据、专卖店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红章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专卖店形象照片2张(店面和货架产品)、本地10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销售证明台账。
4、在上海地区设立本县农产品专卖店的,需提交店面租赁合同(协议)、房租缴纳凭据、专卖店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红章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专卖店形象照片2张(店面和货架产品),农产品销售台账、本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销售证明台账、专卖店2017年12月财务报表。
5、自行创建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且年销售本地农产品3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网站形象截图、后台形象截图、委托创建网站服务合同(协议)和缴费凭证、服务器租赁费缴纳凭证和农产品销售后台数据截图;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农产品的,需提交委托合同(协议)和相关缴费凭证、产品页面截图和农产品销售后台数据截图等。
6、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将通过镇乡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农林局五楼,联系电话:65203703、65206997),逾期不再受理。对符合市级奖励补助标准的,由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核。
四、奖励或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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