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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4-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认定区级以上人才项目团队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五条 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企业研究院、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检测单位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查新、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社会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注册→审核→申领→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兑现,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八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每年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按实际服务总费用的50%抵扣,累计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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