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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1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4月16日


  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科技双创平台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双创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资金来源与用途


  双创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双创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双创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双创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区级及以上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经认定的加速器加速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免费或低租金向入驻的创业团队(创客)和初创企业提供开放式的办公空间,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用于众创孵化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的70%。


  4.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自建或引建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6.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入驻(签署入驻或孵化协议)创客团队(创客)和初创企业数量至少达到70个,其中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二)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创客团队(创客)和孵育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 创客团队(创客)和孵化企业的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新注册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 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与科技银行、创业投资及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业务联系,自建或引建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5.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在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


  6.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特殊情况可延长孵化期,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在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二)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孵化器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型材料、智能终端产品、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信息软件等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5.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用房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工业类企业用房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条前五点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两条及以上):


  1.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已盈利。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科技服务型企业达到规上企业销售收入标准,工业生产类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


  第七条  申请区级加速器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产业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科技服务型业态的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能够提供研发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能够为入驻加速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具备投资功能。有配套的投资机构,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加速器已完成对1家以上加速企业的股权投资。


  5.加速器内已入驻的工业类加速企业6家以上或科技服务型企业10家以上,加速器内企业总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6.加速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加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区级加速器加速企业认定条件:


  1.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2.企业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鄞州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区外新引进企业。工业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型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孵化器优秀毕业企业。工业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型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以上5000万元以下。原则上连续两年总销售收入增长率均超过20%。


  (3)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工业类企业已获得企业或风险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额度投资,科技服务型企业获得投资100万元以上。


  3.加速企业用房面积原则上在5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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