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科委、工业园区工业科技科: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0日
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科技众创空间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众创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众创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资金来源与用途
众创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科技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众创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众创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众创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区级以上各级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 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 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免费或低租金向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开放式的办公空间,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及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空间提供办公工位不少于100个,公共办公(工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面积的70%。
4. 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 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自建或引建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6. 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数量至少达到70个;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创业团队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3个及3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拥有创业项目,制定了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已开展创业活动或成立创业公司的团体。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团队)和孵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 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 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到24个月。
第四章 众创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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