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完善分散式风电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三条 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项目。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指导
第五条 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规划编制可按以下流程开展:1.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资源等提出规模及布点方案;2.电网企业据此方案,基于电网、负荷,按照电网接入条件约束进行容量和布点的优化;3.能源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分散式风电规划报告并进行滚动修编。
第六条 全面拓宽应用领域。鼓励分散式风电项目与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各类能源形式综合开发,提高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与生态旅游、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结合,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与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等有效融合,为构建未来城市(社区)形态提供能源支撑;与海岛资源开发利用充分结合,促进发展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
第七条 各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制订工作,提供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潮流、新能源消纳等相关信息,并明确各并网点及其潜在接入容量等数据。鼓励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发电建设条件好的市(县)及地区电网企业编制分布式新能源电网接入和消纳的专项规划。
第八条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乡村发展、电网建设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并符合城乡规划,避免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冲突。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地方要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制订完善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细则,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的地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对项目予以核准。
第十条 鼓励各地方政府设立以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的“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国土、环保等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有效衔接,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各地相关部门要针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特点简化工作流程,降低项目前期成本。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处理。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
第十三条 在满足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如园区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
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等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分散式风电项目申请核准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自发自用部分电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中电网企业承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差额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对未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国家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多个电网接入点的风电机组打捆成一个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发建设。
第四章 电网接入
第十六条 通过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 19963《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 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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