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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海曙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lt;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gt;的通知》(甬企业减负〔2016〕1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海曙区稳增促调专项补助资金,按“谁缴纳,谁受益”原则,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曙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区所属企业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海曙区减轻企业负担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负办)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补助对象为区所属有关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除外)。其中,区所属企业是指海曙地税局户管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区经信委(局)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四条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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