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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2-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8日


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 《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等补助,市级转移支付的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江北区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


  第三条  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产业导向、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卓越绩效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品牌战略等管理咨询项目。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对企业自主组建创新团队,通过内部管理变革,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创新项目给予补助。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注册登记在江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


  3.接受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诊断辅导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


  4.合作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区经信局登记报备;


  5.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绩效显著。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


  1.注册登记在江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4亿元(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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