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的《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精神,积极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
(二)引进扶持补助;
(三)区外研发机构补助;
(四)重大信息技术补助;
(五)研发和产业化补助;
(六)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七)上台阶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条件:
(一)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或获得重要奖项(荣誉);
(二)获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
(三)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
(四)以上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一项,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纳入产业统计。
第六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企业连续3年的信息服务收入分别超过1000万元、1200万元、1400万元,非嵌入式软件企业连续3年的软件收入分别超过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区外研发机构补助条件:
(一)主体企业需是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对在区外软件信息先进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经济数据和纳税仍计算在我区的,根据在区外的从业人才、资金投入和办公场地等实际情况给予综合核定。
第八条 申请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申报项目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拥有一项以上的发明专利;
(二)项目可单独申报,亦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
(三)重点支持方向:
1、核心电子元器件:在专用集成电路、存储、微电机、高端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关键电子元器件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辐射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在国际同行产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高端软件技术:支持智能海量数据处理技术、中间件技术、安全检测和评估技术、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现代服务领域,在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领域抢占国内领先地位;
3、工业智能化控制系统:柔性化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生产过程执行系统、纳米微系统加工技术及装备、智能电力控制装备、低碳成型关键装备及节能控制装备,在若干关键技术上取得明显突破,提升工业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九条 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条件:
(一)需是涉及软件开发、网络与通信、数字视听、计算机设备、汽车电子、仪器仪表、信息家电等领域,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累计已发生销售20万元以上;
(四)对本区域的软件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十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一)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二)平台能为应用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平台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
(四)平台注册用户数300家以上,其中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运营单位人数20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5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上台阶补助条件:
(一)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二)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
(三)信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
(四)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本区产业导向;
(五)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营业收入进行奖励,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额度
1、对新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重要奖项(荣誉),分别给予市级、省级、国家级10万、30万、50万的补差奖励;
5、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除享受有关上市政策外,再给予补足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6、以上各条按就高不重复奖励。
(二)引进扶持补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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