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宁海县工业企业市场拓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宁海县工业企业市场拓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加强品牌宣传,发展电商经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工业企业市场拓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市场拓展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县工业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市场拓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拓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拓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场拓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参展专项;
(二)企业品牌宣传专项;
(三)工业企业电商专项。
第六条 市场拓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
(二)会计信用、资金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三)符合市场拓展专项相关申报要求的。
第三章 市场拓展的补助内容、补助标准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企业参展专项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主管部门组织由市级下达参展任务的展会;
2.经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授权,由县相关行业协会、会展公司牵头组织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展会。
3. 鼓励企业提高工业亩产效益,工业亩产效益高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全额补助;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补助减少5%。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主管部门组织由市级下达参展任务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全额补助,对于参加其他展会的展会费由市、县两级给予50%的补助,按50%补助的展会市外不超过0.6万元,市内不超过0.3万元。对于重要展会的特装费用给予100元/平方的补助,对重要展会的企业样品运输费给予3000-10000元的补助,对重要展会的交通费给予一定补助(市内每日200元,省内每日300元,省外每日500元)。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料
1、宁海县工业企业参展项目审批表(附件1—1);
2、宁海县工业企业参加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2);
3、正式行文的文书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品牌宣传专项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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