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扶持鼓励作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对《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等规定,设立宁海县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节能专项资金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节水)技术应用、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光伏产业发展、节能监测、能效评估、电(水)平衡测试、培育节能中介机构等工作。
第三条 县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县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包括市节能专项资金县配套资金)。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清洁生产;
(四)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电(水)平衡测试、固定资产节能评估;
(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六)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
(七)分布式光伏电站;
(八)落后机电设备、老旧熔炼、热处理、加热设备等淘汰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
(一)对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5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位)节能改造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二)对列入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在享受市节能补助资金(包括县配套部分)的基础上,按1:1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县级财政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在本县实施,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每吨标准煤700元的奖励,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实施企业各奖50%。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40万元。享受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额在40万元以下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差。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县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开展节能专项工作。
(一)企业完成由政府部门计划安排并经有资质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监察、锅炉能效测试、电(水)平衡测试、节能诊断等技术专项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经节能评估并通过审查批复的,其评估费按实际发生额50%给予补助(报告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报告书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评审经费由组织单位按实列支(其中专家咨询费500—800元/人)。
第十条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
对当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同期下降,且完成县政府(县节能办)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有上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应达到标准)的重点用能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节能中介机构。
对在我县注册的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或开展节能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当年在本县推广服务企业中产生节能成效明显,被评为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分布式电站建设的奖励。
对在我县实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且项目须采用宁海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60%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自投产之日起60个月按0.1元/千瓦实行电价补助(具体要求按《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宁能源〔2015〕1号)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
对当年完成淘汰高能耗落后电机、热处理生产线、加热设备等有明显节能效果的单台(套)设备,且新腾出的用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5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4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提高工业亩产效益,建立工业企业单位产出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工业亩产效益高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全额补助;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每下降1%,补助减少5%。
第十五条 已享受技改补助的设备不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项目不重复补助和奖励(市节能量补助项目和省绿色企业奖励除外),就高兑现。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未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计划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未执行上级下达的节能降耗工作要求的企业;
(三)严重违反有序用电规定的企业;
(四)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企业;
(五)无特殊原因,拒不按规定开展性清洁生产审核、锅炉能效测试、电平衡测试和能源监察、审计的企业;
(六)经监察,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应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进行的企业,或能评未通过擅自投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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