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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11-0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双突破双驱动”战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宁波市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直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含出让金和税费,下同)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以闲置土地认定。


  因特殊原因,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二)建立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发改、经信、规划、住建、招商、旅委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盘活利用和处置等工作。


  (三)本规定盘活利用的对象是在本规定发文前已出让经调查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本规定发文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经调查认定闲置土地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预防和监管


  (五)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注重源头预防、全程监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项目招商单位应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控制招商项目用地面积,规范招商协议签订,督促项目及时履约到位,依法追究项目业主违约责任。


  镇乡(街道)、园区负责做好项目用地政策处理工作,做好打围墙、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净地”供应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盘活利用及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土地供应实行“净地”制度。镇乡(街道)、园区按征迁政策要求做好拟供地块政策处理工作,厘清权属关系,及时合理补偿,杜绝征迁纠纷;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用地红线做好砌围墙和三通一平等配套工作,达到项目用地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其中与相邻地块界址清晰的工业用地可用界址桩、拦索等临时措施取代砌围墙;供地时出具政策处理、土地“净地”供应工作已到位的书面意见。镇乡(街道)、园区不得委托用地意向单位参与政策处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时应检查拟供地块“净地”工作完成情况,不符合“净地”要求的不予供地。
  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应检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文、征地协议和二公告一批复、征地补偿(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到位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存量建设用地供地,应检查拆迁批文、拆迁协议、权证注销和补偿到位凭证;无偿收回批复、收回决定书和权证注销凭证;协议收购批复、协议和权证注销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供地前,应检查拟供地块围墙和三通一平完成情况,并拍照留存。


  (八)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和镇乡(街道)、园区、项目招商单位应共同落实批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及时动工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的监管时间节点要求做好交地确认、开竣工预警和督促开竣工等工作,及时提醒国有建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日期动工开发及延期动工开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积极组织动态巡查,实时掌握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镇乡(街道)、园区和招商单位应随时掌握并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发现土地闲置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九)发改、规划、住建、环保等项目建设审批单位应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按“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防止因项目审批时间过长导致土地闲置。


  (十)发现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启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及时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由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认定是否构成闲置和造成闲置的原因。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制作《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依法作出处理,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时抄送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


  三、盘活利用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对本规定发文前所有已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调查认定,查明闲置的原因,提出处置方案。


  (十二)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招商单位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镇乡(街道)、园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合适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1.消除施工障碍,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因征地拆迁未完成、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在镇乡(街道)、园区、项目招商单位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完成政策处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消除障碍达到动工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但动工开发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从消除施工障碍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2.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造成闲置的政府原因在一年内不能消除的,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时间不计入开竣工期限。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依法修编、城乡建设需要对项目用地的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修编,导致项目无法动工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按规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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