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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2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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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4日

 

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鼓励企业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自主研发和借鉴、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生产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升。


  (二)产业优化原则。以构建“3511”新型产业体系为目标,大力发展八大重点细分行业,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千亿级细分行业,带动提升全市产业发展能级。


  (三)突出重点原则。聚焦先进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着力推进八大系列工程实施,支持龙头和优势企业、重大和优质项目,鼓励重大项目推进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强化示范引领。


  (四)规范管理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建章立制,健全项目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市经信委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是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宁波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列入市级计划项目的评审(评定)、竣工审核等管理工作,并对其他项目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其他项目的评审(评定)、竣工审核等管理工作。


  宁波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委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条件。支持《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明确的“3511”产业中符合投资导向目录和评判标准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条件


  1.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7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项目要求在2016年(含)以后开工建设、2017年(含)至2020年底前竣工,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中明确的建设期(或经批准调整的项目建设期)为2016年至2017年,且2017年度发生与项目建设内容有关的投资额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含)以上,并在2017年度提供项目竣工报告的,也可作为本次政策扶持的对象。


  4.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委当年度的项目计划库。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技改项目、智能制造中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技改项目,作为市级项目,在市级层面予以重点推进。


  第六条 项目计划库建设与项目跟踪管理


  (一)市经信委每年度按续建、新开工、前期、谋划四个阶段建立当年度全市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库和5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计划库,每年从项目计划库中选择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项目条件”的项目予以扶持。项目计划库中的项目可适时进行增补和调整。


  (二)建立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5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定期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建立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法定统计系统中及时准确报送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对于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并有开工现场照片;对于技改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并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并已发生50万元以上设备支付款。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增加项目开工条件。


  第八条 项目竣工条件


  (一)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期及购置的设备、技术及软件、项目类型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和专家的评定结果;


  (二)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进入试生产阶段,且实际完成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占计划投资数的60%(含)以上,并提供项目竣工报告。


  第九条 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建设内容等有调整的,应及时申请项目调整,并符合以下调整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土建,主要生产设备、技术、软件)、建设期、项目类型、投资额有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中项目类型的调整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定。未经审核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提出申请不足一月的,对于调整后新增的、或建设期以外的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不计入可补助投资额,但可计入项目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任何投资额的调整都不能低于项目规定的最少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


  其中: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的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比计划投资额增减在20%(含)至40%(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类型要调整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表,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经信委同意后给予认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其他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比计划投资增减在20%(含)至40%(含)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表,经属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认可。


  (二)项目竣工后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按备案(核准)文件,增减不能超过40%,减少4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竣工;增加超过40%的按40%计算给予政策扶持。


  (三)项目建设期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调整申请表为准。更改建设期的,经申请最长可延迟6个月,但是对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经申请最长可调整延迟1年,经审核同意后延长期内的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按原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其中:市级项目建设期调整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表,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会同意后给予认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项目调整的,由属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认可。

 

第三章  项目扶持


  第十条 项目投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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