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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及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

2018-06-1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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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


  为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甬工商信用〔2014〕35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甬市监综〔2017〕102 号)及《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小微办法》)的规定,市局决定开展2018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及宁波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认定对象


  (一)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对象不限名额,凡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为培育对象。


  三年期满(2015年认定)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申请续展认定。其中已被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信用示范小微企业:认定对象需符合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认定对象需符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从事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数字创意、文化旅游、健康、时尚等相关产业。


  已申报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及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可再申报信用示范小微企业。


  二、培育认定程序


  (一)对象筛选。各局深入发动辖区内的企业,积极参加培育认定活动,从中筛选出信用管理水平较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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