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下半年海曙区创业场租补贴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15-18号窗口),55880262
三、受理条件:
在海曙区内,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和非本市户籍在甬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1.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1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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