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与展示展销、农业节庆及蔺草外销加工企业烘箱改造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镇(街道)农办(农业科)、财政审计办(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鄞州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与展示展销、农业节庆及蔺草外销加工企业烘箱改造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甬鄞党[2007]1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1]54号、甬财政农[2011]261号)、《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6]106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补助范围及对象:在宁波市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区农产品行业协会,行政村等。
第五条 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与展示展销及农业节庆活动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补助范围
参加区农林局(或区农林局委托协会)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及特装,设立区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农产品营销门店(网点),举办农业(农事)节庆活动等。
(二)补助对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区级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蔺草外销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深化提升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补助范围
蔺草外销加工企业烘箱使用生物质燃料改造
(二)补助对象
在鄞州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粉尘整治的蔺草外销加工企业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补助条件及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以后通过国家、省、市、区监测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获评市“十强”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农业龙头企业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1亿、2亿、3亿以上(含3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须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省区域名牌,给予3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8万元补助。新获得省名牌(农、林、水产)产品、省出口名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省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省特色农产品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补助。新获得省农业品牌百强榜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的给予3万补助。新获得省农博会十大公共区域公共品牌、省农博会十大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好食材品牌名录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等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市名牌(农、林、水产)产品、市出口名牌产品、市知名水产品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市农业知名品牌百强榜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
3、鼓励种业发展壮大,获得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品种给予品种权人5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种者2万元奖励。
鼓励食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对注册成功的每件奖励0.3万元;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每件补贴0.5万元;逐国注册的每件补贴1.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3.0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与展示展销及农业节庆活动补助条件及标准
1、鼓励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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