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商务局 江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江北区金融办公室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紧密对接全区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规范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江北区金融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北区政发〔2017〕48号)相关规定,为紧密对接全区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快打造一批新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规范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制度。其中,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区文广新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文创产业、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等其他领域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认定为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必须满足《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管理团队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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