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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0-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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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江北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 号)精神和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


  1.在江北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的科技企业。


  2.入驻区级孵化器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新工场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其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新工场代理。


  第五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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