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素质外来劳动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于全大市。各地、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即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城区积分落户年度总量及各区指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规划商各区确定,并由各区设置积分落户最低分值线。各区积分落户年度指标和落户分值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各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指标体系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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