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政策 >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7-02-2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素质外来劳动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于全大市。各地、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即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城区积分落户年度总量及各区指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规划商各区确定,并由各区设置积分落户最低分值线。各区积分落户年度指标和落户分值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各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指标体系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10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