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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12-1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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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立足省情,规划引领,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省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设区市城区,可以参照实行县(市)的具体落户标准。其他设区市(除杭州市以外)城区,可以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现行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投资规模、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三)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杭州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完善城区的现行落户政策,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具体政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城区可以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分落户具体办法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区以外的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本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省公安厅负责)


  (六)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出台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的鼓励性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办、省公安厅等负责)


  除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外,本省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负责)


  按照政策科学、条件具体、管理严密、程序简便和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制定全省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省公安厅负责)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省公安厅负责)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等分别负责)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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