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区居住并工作的务工人员。其适龄子女在我区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条款所指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注册电子学籍的,不属于本条款规定范围。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身体状况导致延缓入学的,应当经县(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延缓入学的合法证明材料,才可在我区申请入学。
为子女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统称入学申请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我区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社会力量举办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补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渠道,积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第二章 入学办法
第四条 区教育局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按顺序位统筹安排以下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1.父母在我区购房(房产性质为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持有时间为准。
2.政策性借读生
(1)宁波市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部门专项奖励或荣誉称号获得者适龄子女;
(2)镇海区 “见义勇为”、“劳动模范”、“优秀外来(从业)人员”称号获得者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3)镇海区重点骨干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子女、镇海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国及世界500强、全国排名前十的行业龙头以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管子女(申请表见附件1);
(4)符合我区人才引进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以及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的适龄子女(由相关部门认定)。
3.除以上两类对象外,在我区居住并持有效居住证,并在居住地已办理计划生育登记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区有稳定职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参加积分(积分采用镇海区流动人员综合积分,下同)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区内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申请。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为其子女报读民办学校。其他没有落户,没有申领居住证以及不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建议陪同子女回家乡就学。
第六条 各中小学可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的学位数量,由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积分申请入学
第七条 积分申请入学是为更好解决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免费入读公办学校的一项惠民政策,是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的重要举措。
第八条 申请积分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父母均在镇海区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镇海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31日,持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无中断);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