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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0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中小学:


  现将《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18年1月9日

 

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奉化区、北仑区、以及高新区、大榭、东钱湖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区居住并工作的务工人员。其适龄子女在我区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为子女申请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简称入学申请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我区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补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渠道,积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入学办法


  第四条 区教育局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其中,父(母)在江北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相应小学办理报名手续,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持有时间为准。


  第五条  除第四条所规定的父母在江北区内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住宅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需在我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江北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持有效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


  3.父(母)在江北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依法在宁波市本级(指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以及高新区、大榭、东钱湖等)缴纳社会保险 (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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