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科),各驻鄞运营商及有关企业: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鄞州区企业上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
鄞州区企业上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浙江省“十万企业上云”行动计划,根据《宁波市“企业上云”实施方案(2017年)》(甬智慧办〔2017〕6号)、《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数据〔2018〕91号)和《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甬智慧办〔2018〕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所规定的专项资金为各区县(市)政府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现上云、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企业上云管理平台维护等工作,加强政府对产业的引导,集约资源,促进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重点支持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培育上云标杆企业,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一般企业上云补助。补助对象为注册在鄞州区的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分为两类:一类为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一类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
(二)标杆上云企业奖励。奖励对象为被评为省、市级上云典型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以及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
第三章、补助和奖励条件
第五条 补助和奖励条件:
(一)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试行)》(浙经信设施(2017)224号)。
(二)企业上云补助及标杆上云企业奖励,须全区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其中运营商须完成区级分解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包括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且上云项目须按程序经主管部门核准。
(三)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宁波市企业上云平台经审核为准。由运营商代理的云服务商完成的上云企业数量计入运营商指标,运营商在完成指标份额基础上给予补助,若未完成指标,不予补助。
(四)运营商或者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签订的合同须满三年以上,未满三年以上的,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的次年度指标考核数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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