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现将《鄞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有关政策、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7]11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树强扶优、促进规范、激励先进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当年新评选各级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以奖代补标准。开展示范性合作社评选工作,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和区规范化合作社分别奖励18万元(其中市级配套8万元)、13万元(其中市级配套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具体评选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规范化评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规范化建设补助政策。规范化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联合社,其账务由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或有聘任专职会计的,财务记账符合要求的,享受财务规范化建设补助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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