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励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新设或市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对市外新引进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其他新设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设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信用评级、会计审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设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均需实际到位)在5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受托管理的资金规模10亿元(含)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适用对象租用区内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租金金额50%的补贴,租金按最高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计算,且单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新设或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米(含)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六)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前3年80%,第4年至第5年50%奖励。
(七)对新设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连续5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80%奖励,每家机构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八)对经认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90%奖励。
(九)对经认定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股东,给予其经营红利所得地方综合贡献部分60%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区内企业发展
(十)区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3%的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投资区内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和科技服务业等产业(以下简称3+1产业)的,给予5%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区内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3+1产业提供保险或担保的,按其保险金额或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予以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 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 500 万元。
(十二)区内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4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参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7〕88 号)。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向符合甬高科〔2017〕88 号文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非抵押、非担保、保险项下信贷业务,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30%的,予以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30%的补助;信贷业务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5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于符合甬高科〔2017〕88 号文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区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十五)对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区内保险机构研发创新针对科技型企业和社会民生事业的特色保险产品,对于被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列为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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