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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6-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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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鄞州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和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镇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积极承接公安机关消防执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 区级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


  地方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分管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等经营性交通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广新闻出版(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做好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十七)商务(粮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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