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8〕11号)、《海曙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7〕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由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企业符合区国有资本发展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并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办认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的企业投资项目从性质上可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的项目。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区国资办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挥战略规划、产权管理、考核分配、法律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
第七条 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定位,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计划;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投资方案;
(三)完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四)负责对子公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企业应重点兼顾要素保障平衡和经济效益。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企业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非政府性项目实施前,应将包含书面请示的投资方案报送区国资办审批。企业书面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及层级、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一条 企业对获批后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投资方案重新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二条 区国资办依据区国有资本发展战略布局及企业发展规划,综合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等因素,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出具审批意见,特殊或重大项目由区国资办审核后转报区政府审批,具体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由区国资办审批,其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国资办审核后转报区政府审批:
1.涉及境内投资总额超1000万(不含)的;
2.涉及境外的;
3.涉及金融投资的;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投资总额小于50万(不含)的境内投资,由企业自行决策;
2.投资总额大于50万(含)且小于5000万(含)的境内投资,由区国资办审批;
3.投资总额超5000万(不含)的境内投资或涉及境外投资的,由区国资办审核后转报区政府审批。
上述(一)、(二)投资总额均指企业单个项目的出资额,如涉及由2家及以上企业参投的,投资总额指相应企业各自出资额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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