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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0-1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单位资源产出导向,激励优势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落后产能淘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4〕23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围绕打造宁海县工业经济升级版,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要素供应、财政扶持和奖惩政策挂钩,健全激励倒逼机制,强化资源产出导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引导企业树立“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单位用地产出价值,提升单位用能与排放产出效益,把推动工业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政策导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二、评价原则


  (一)政策配套、整体推进。建立企业综合评价差别化的奖励扶持政策、严格的限制和淘汰制度,通过综合评价、统筹施策、反向倒逼等手段,确保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差别化管理。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企业综合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确保对经评价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进行淘汰,从源头上促进项目质量和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宁海县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评价范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实际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三)评价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六个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四)权重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五)指标基准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项指标近2年平均值的1.5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置指标基准值。


  (六)计算方法。企业产出绩效评价总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近两年数据平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者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企业无排放的得满分。计算公式:


  企业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


  (七)动态管理。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和得分排序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


  四、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企业占地面积、用电量、综合能耗、排污量、税收、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内部支出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制定办法。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4〕23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文件要求,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因地制宜制定宁海县绩效评价办法。


  (三)实施评价。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原则上每年6月份前完成企业评价分类,并将评价开展情况报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和权重,分别计算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总得分,并分别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结合宁海县产业政策导向,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分为A、B、C、D类企业。


  (一)A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排名在前1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


  (二)B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前15%~70%(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排名在前10%~70%(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C类企业。指总得分综合排名在后3%~30%(不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综合排名在后5%~30%(不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差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D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最后3%(含)、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差、生产能力落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排名在最后5%(含)、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差、生产能力落后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区域重点整治行业中的低效落后企业、各级政府依据规定需关停淘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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