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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06-2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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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要求,为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审批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行全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2018年底前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实行新增工业用地的30%以上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打破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税收等系列标准,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

  

  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完成相应地块的规划环评、节能审查、涉水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四、重点任务


  “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分为三个实施阶段:一是土地“招拍挂”前,编制控制性指标并完成区域所有评价工作;二是企业承诺审批阶段,健全出让指标体系并鼓励实施企业承诺审批方式;三是项目建设及投产阶段,加强后续核验及监管。


  (一)第一阶段:重点是统筹编制控制性指标和统一办理前置性审批环节。


  1.统筹编制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依据整体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类制定控制指标(见下表)。控制指标可以依据控制性详规中的控制单元相关指标为主编制,控规单元在区域内总量控制,实施动态平衡。

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指标类别

具体项目

指标类别

具体项目

产业类

1.项目准入

规划类

13.容积率

2.投资强度

14.建筑密度

3.亩均税收

15.建筑高度

能耗类

4.能耗总量

16.红线退界

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17.交通条件

6.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

18.停车位

环境类

7.规划环评(环境容量)

规划类

19.绿地率

8.水土保持

20.用地性质

9.单位排放增加值

21.基本水面率

建筑类

10.区块整体建筑风貌

配套类

22.公共水电设施

11.地下空间及人防设置

23.通讯通邮设施

12.沿路建筑控高

24.年径流总量控制


  2.统一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在区域总体平衡前提下,对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水评、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和迁移、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价,集合若干个地块打包进行审批,减少后期论证、调整时间。在项目业主取得土地后,按标准直接进入方案设计,程序性办理审批手续。


  3.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在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具体值基础上,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二)第二阶段:重点是针对具体项目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的审批模式,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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