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保税区总部企业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政〔2017〕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宁波保税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营运中心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营运中心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统一负责在一定区域的采购、销售、物流、投资、研发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制度。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依法纳税。
(二)经营主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依法诚信经营。
(三)具有较大的业务规模且经营状况良好。流通贸易、仓储物流、工业企业年营业(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缴纳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互联网企业、文化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及其他新兴服务业企业缴纳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综合型总部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位于区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营运中心应获得母公司(集团)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一项或多项专属职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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