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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监管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海曙区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省工商局关于《浙江省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逐步建立常态化消费投诉公示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公示的正向引领公众监督、信用约束和提示预警作用,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制,全面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提高海曙区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领域、行业和网络平台着手,抓住涉及面广、关乎民生的热点、难点、痛点,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消费投诉公示覆盖面,提高公示试点工作综合效应。


  坚持社会共治。鼓励创新公示内容,积极拓展公示渠道,有效提升公示影响,拓展扩大公示应用,构建政府、消保委、市场经营主体和公众多方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坚持客观公正。消费投诉公示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有法可依原则。


  三、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消费投诉公示工作,成立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费投诉公示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举报投诉处理中心、办公室、企业监管科、信息办、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举报投诉处理中心负责牵头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协调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介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企业监管科协助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办负责提供消费投诉公示技术保障和支持;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调解过程中相关信息采集、录入、补充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举报投诉处理中心承担相关职责,负责消费投公示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公示内容


  (一)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常态化的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月度消费投诉评析报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消费投诉热点情况评析报告,阶段性消费投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析报告等。


  (二)重点行业投诉情况。根据辖区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情况,选择辖区内若干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者,按月定期发布消费投诉基本情况(经营者名称、受理投诉数量、处置数量、调解成功数量等)。


  (三)典型个案信息披露。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中,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性投诉事件、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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