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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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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5月8日


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资源管理单位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资源管理单位对涉及的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通过采取规定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成交人)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


  资源管理单位,是指管理各类公共资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  北仑区、开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街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管委)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为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


  第六条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建设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等交易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出让等国土资源相关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农林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局、科技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非生产性(非经营性)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由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其他监管职责不明确的交易活动,由区交管委指定业务相近部门履行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 


  上述行政监督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审查、备案交易文件,监督答疑、开标、评标、竞拍等重要交易环节;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资源管理单位、投标人(竞价人)、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会同相关部门、资源管理单位对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实施交易环节后评估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


  第七条  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所属公共资源,建立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承担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务的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在交易场所开设必要的开标、评标场地,配备音频实施监控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等设施设备,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服务。


  第九条  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交易代理业务,接受资源管理单位的委托编制交易文件,组织交易活动,澄清、答复投标人(竞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等。


  第十条  各街道和部门(单位)成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或本部门(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公共资源范围和进场交易标准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包含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主要分为资产性资源、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四大类。


  (一)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国有资产转让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二)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海域等开发利用所形成及衍生资源。


  (三)公共性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


  (四)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资源应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具体进场交易范围详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区交管办应根据国家、省、市公布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外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和区交管办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已明确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的公共资源项目,其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公开交易范围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区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以暂估价或暂列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


  (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1.自然性资源和公共性资源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行政性资源和资产性资源估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较多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区交管办验收通过后,自行组织开展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二)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

 

  (四)其他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工程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组织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组织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集体决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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