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北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北仑区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还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使用土地申请表;
(二)临时使用土地审核表;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部门意见;
(五)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六)临时用地复原(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原(复垦)预存费用凭证;
(七)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八)标明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九)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相关部门意见(占用林地、河流、公路等)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已征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纳入土地储备库或依法收回等国有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第九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申请人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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