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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9-1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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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北仑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北仑实际,现就我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机制。


  (二)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增强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坚决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促进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耕地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


  2.规范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落实。


  3.分工明确。各街道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


  二、基本内容


  自2016年起,我区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


  (一)补偿范围、使用及拨付方式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常年抛荒的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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