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鄞党办〔2018〕28号),决定印发《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城强区”发展战略,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大力培养和吸引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规范和提升鄞州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中国制造2025”鄞州建设和促进产业创新、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浙博办〔2008〕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统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站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体责任
第五条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区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市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的博士后表彰奖励等工作;
(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组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使用的主体。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好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省、国家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专家评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省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的计划。鼓励设站单位与宁波市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和工作协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因承担重大课题项目或课题项目发生变化的,经设站单位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适当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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