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依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宁波市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区居民户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在新区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优先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四条 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新区人社、投合、经发、社发、财税、审计、纪检、庵东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放宽10平方米),并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统一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和租赁补贴。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新区居民户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新区居民户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上一年度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确定。
第九条 新区居民户口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新区居民户口满三年的已婚家庭或离异满一年的离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全部是居民);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三)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证》的最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四)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户家庭的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
(五)新区范围内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分户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第十条 新区居民户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新区居民户口;
(二)新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未按农业户口享受过住房拆迁安置政策或农村建房审批政策,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第十一条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36个月;
(二)已与新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新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六)未享受过新区企业租房补贴、人才租赁房等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技师)以上职称;
(二)已与新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新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六)未享受过新区企业租房补贴、人才租赁房等政策。
第十三条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区级以上各类荣誉证书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与新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申请人为新区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的(需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依法纳税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房。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大学生和引进人才应当提交毕业证书或中级(技师)以上职称证书,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荣誉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须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拥有下列新区范围内房屋面积核定:
(一)自建、购买(含预购)、继承、获赠、拆迁安置(含预分配和货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房屋;
(二)按政策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拆迁征收货币安置);
(三)申请前5年以内已转让的房屋(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转让房屋的除外);
(四)直系亲属房屋按扣除人均45平方米后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的收入按《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76号)的规定核定。
第十八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新区居民户口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庵东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在新区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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