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海县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宁海县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宁海县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谋划、培育、引进和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现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特对原《宁海县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条
县财政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四大战略产业和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四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产业。
第三条
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战新办)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项目注册地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项目服务和监管责任。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引导为主、注重绩效、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四条
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科技人才团队的支持。国内外各类国家级的科研院所,“211工程”及省级重点大学等来宁海创办科研院所的,提供科研用房保障及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
第五条
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鼓励海内外博士及以上高新技术人才来宁海创办研发机构,开展中试或产业化项目,项目团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提出申报:
一、入选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的项目团队。
二、由“国家千人计划”或各类省级千人计划人才领衔主导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项目团队。
三、由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技术能力,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力达到先进水平的人才所组成的项目团队,且科研领军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上述项目常住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且硕士以上学历或正高职成员不少于3人。
第六条
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或现有企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的新增投资项目。
第三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引进科研院所的补助标准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八条
引进的中试或产业化项目,通过评审并经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科研机构100万元以内的开办经费补助;项目按A、B、C三类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其中,A类60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00万元。当年通过评审和尽职调查的项目,未获得当年度补助的,自动列入下年度C类候补项目。同一团队申请多个项目研发经费补助的,须完成已补助项目的中试、且该项目产业化达到预期收益。项目的中试或产业化用房实施房租补助,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具体明确如下:
一、A类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研发经费600万元的补助,用房面积补助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1.项目团队符合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中的A类、B类或C类;
2.团队的科技水平高,项目在产业化后五年内最高年销售额超过6000万元。
二、B类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研发经费400万元的补助,用房面积补助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
1.团队项目的科技水平高,项目在产业化后五年内最高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
三、C类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研发经费200万元的补助,用房面积补助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
1.项目团队符合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中的D类;
2.团队项目的科技水平高,项目在产业化后五年内最高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
上述项目中,如果认定的B类、C类项目能在产业化后五年内达到上一类标准,达标前三年达到规上企业水平,且连续销售增速或利税增速年均在3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按上一类标准执行;如认定的A类、B类项目产业化后五年内达不到已评定的级次,按评定实际情况降级执行,如认定的C类项目未达标的,取消未兑现的财政补助。
产业化时间从企业完成项目中试,开始生产且有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起计算。企业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链落户宁海,实现的产能也计入统计范畴。
第九条
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或现有企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的新增投资项目,达不到上述支持范围,需租用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的,房租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补助资金由项目落户地兑现。
第四章
资金拨付办法
第十条
房租补助。房租补助时间按照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计算。项目单位须提供租房合同和发票,并上交相关材料至县战新办。经县战新办与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按照租房发票与市场平均租房价格孰低原则执行,租期满一年后可拨付补助款,补助款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开办经费补助。项目研发人员基本到位,实验室、中试车间等装修基本完成后,按照实际支出,可申请拨付100万元以内的开办经费。开办经费起止日期按公司注册之日或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计算。
项目单位完成开办后,可向县战新办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县战新办委托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完成后,递交审计报告至县战新办,由县战新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开办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开办经费使用范围。企业在开办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装修费、改建费、改装费、租赁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业务招待费、车辆购置费不能计入。
第十三条
落户宁海进行中试或产业化的团队,通过评审后,其研发经费补助分三期申请。
一、第一期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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