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宁海县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7〕10号)和《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14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海县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民政局
2017年6月6日
宁海县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宁海县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宁海县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7〕10号)和《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宁海县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宁海县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届内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无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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